發明專利公告與早期公開間之差異

2022/05/11

智權部  呂博倫

    發明專利申請案後,或是在專利檢索的過程中,常常會發現,同一個專利申請號的案件,但是卻有兩個不同的號碼,這兩個號碼會有什麼不同,對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有什麼不同的影響呢?以下針對兩個不同用途的號碼來進行說明:

    【公告號】:專利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專利經審查委員審定可以予以專利之後,完成領證及繳納年費程序之後,才會將相關內容公告,專利公告號就是表示確實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內容。但是因為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能會對於專利說明書內容進行修正或限縮,相較於原本提出的內容,會有修改或是專利範圍的變動。

     【公開號】:專利法第37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一般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發明專利審定核准才允許社會公眾得知其申請內容,或是不予專利的申請案不進行公告,其他第三人對於同一相關技術,可能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所以,在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後,就會透過早公開的方式使大眾得知相關專利申請案汁技術內容,藉以避免其他申請人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料。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也屬於先前技術,審查時也能做完相關的引證資料。公開案的專利範圍因為是申請時所提出,相對的公開的資料會較為廣泛,雖然並不一定能做為主張的內容,但是仍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引證資料。

    是以,在進行檢索的過程中,相關的資料應該進一步的區分是否為公告內容或公開內容,並非所有的專利申請案件公開的資料都能做為專利權侵權的主張,只有公告的內容並且在專利權期間內的才可以做為主張,公開的資料或是已經超過專利權期間的公告內容,則可做為參考的依據。

    另外,目前台灣發明專利審查的速度有提升,所以也會有專利公告日會早於早期公開日的情形發生,在進行檢索的時候,也可以多加注意兩者時間點的差異,以最早公開的日期做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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