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材料的專利寄存對於國際優先權主張的重要性

2020/09/21

本文作者:周書帆副理

        專利要能夠核准除了要具有專利三要件外(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必須還要滿足「能夠據以實施」的要件。就生物醫藥案件來說,若內容或是技術特徵涉及到生物材料,並當該生物材料是該所屬技術領域且具通常知識者無法容易取得的,就必須要於申請日(優先權日)當天或之前完將生物材料送至該國主管機關認可或指定的專利寄存單位,且應依據該國法規之規定於期限補正寄存證明及必要資訊,該專利申請案始得被認為能夠滿足據以實施的要件。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可的專利寄存單位如下:

  1. 台灣:新竹食品工業研究所的生物資源及保存中心(網址:https://www.bcrc.firdi.org.tw/)。
  2.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特許生物寄存中心(NITE-IPOD)及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特許微生物寄託中心(NPMD)。(2015年6月18日施行)
  3. 英國:英國智慧局所指定其國內寄存機構。(2017年12月1日施行)
  4. 韓國:韓國菌種保藏中心(KCTC)、韓國微生物保藏中心(KCCM)、韓國細胞株研究基金會(KCLRF)及韓國農業遺傳資源保藏中心(KACC)。(2020年9月1日施行)

        因此,於台灣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只要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天或之前將生物材料送至上列之寄存單位,並於專利申請日起4個月或是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內補正寄存證明、寄存號碼、寄存日期、寄存機構即可。

        由於絕大多數生物醫藥案件不會僅申請台灣一個國家,會透過國際優先權之制度申請其他國家的專利,當申請專利的案件內容涉及到不易取得之生物材料且又要主張國際優先權時,專利寄存單位的選擇會影響到優先權日是否可以成立。

       若國際優先權之基礎案為台灣時,要使台灣的優先權日被認可,則必須也要滿足國外案所屬國家對於專利寄存的規定。由於台灣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新竹食工所的生物資源及保存中心並非為國際認可的寄存單位,換言之,若於臺灣案申請日或之前僅有於食工所的生物資源及保存中心提出專利寄存,於提出國外申請案前才啟動專利寄存程序,此時,國外申請案是無法成功主張台灣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的,會被要求與需寄存的生物材料相關內容是不能主張國際優先權。

        由此可知,若欲避免上述情形所造成申請上之不利益,建議於與生物材料相關的專利申請前應先擬定好申請佈局策略,若有超過50%以上的可能會主張國際優先權申請國外案時,應以寄存於與台灣有簽訂寄存相互認可協議且為布達佩斯條約會員國的國家為優先考量,如韓國、日本、英國,一方面可以省去於台灣寄存的費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國際優先權無法被認可的風險。

關鍵字:專利申請、專利寄存、生物材料、布達佩斯條約、專利保藏、國際優先權

相關參考資料;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0823-072e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