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產品外觀/包裝/配色被侵害了!該怎麼辦?
作者:周書帆 副理
許多產品的外觀或包裝經由長時間的廣告行銷,已經在消費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並且也成為品牌形象的一環,然而,目前市場上卻不乏看到與特定牌子包裝相似的產品同時出現,導致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產生,若身為原本包裝外觀的品牌者,自難以接受自己打下的市場被他人佔便宜或搭便車,但究竟該如何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關於外觀包裝侵權的案件中,最有名的案件不外乎是中國兩大涼茶品牌「加多寶」與「王老吉」,兩者的產品都是使用紅色瓶身加黃色商標字,也因此於2012年時雙方為了確認產品外觀權利歸屬分別項中國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最後於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兩家公司對於上述包裝設計與品牌發展都有貢獻,故兩家公司應共有上述包裝設計;惟,實務上,絕大多數的情形並非兩家公司都是基於合作關係才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裝,自無法接受也難以成立如同上述判決中兩公司共享權利的結果。
讓我們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究竟該如何保護產品外觀包裝呢?以智慧財產權作為保護基礎下,有以下幾個方向可以供參考:
- 著作權
若產品包裝/外觀/設計是符合著作權成立的要件,包含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具有表達外顯性、獨立創作且句創作性、非屬於法定不予著作事由等,則可透過主張著作權來獲得保護;惟,必須住意者在於,著作權法是容許兩個獨立創作但相似的著作同時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的,亦即倘若A著作及B著作兩者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是A著作及B著作係為分別獨立完成者,A著作及B著作皆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無法對另一方主張侵權。
- 商標權
倘若產品包裝/外觀/設計已經被認為具有識別性,亦即能夠使消費者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時,此時透過商標申請註冊的程序來獲得商標權會是另一個保護權利的作法。而不論是立體商標或是顏色商標,依據目前申請實務來說,申請人都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證據證明申請商標之標的具有識別性始得獲准註冊,例如7-11的配色、tiffany藍等,亦即倘若申請人無法提供足夠使用證據時,申請註冊立體商標或是顏色商標者係無法順利獲得商標權的。
- 專利權
當產品包裝/外觀/設計尚未取得識別性時,申請設計專利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惟,必須要注意者,由於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必須要具備專利要件才能獲准設計專利,所以產品要於公開前或是能夠主張優惠期的期限提出申請,否則專利要件將會被自己公開的事實破壞而導致專利無法核准或是具有瑕疵,並且,設計專利的保護是有年限限制的,依據目前台灣專利法的規定來說,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間為15年。
- 公平交易法
若產品容器、包裝、外觀未取得商標權,但是於市場上已經具有一定著名程度時,此時,則可以主張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而進行檢舉及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被害人必須要先舉證證明其產品容器、包裝、外觀已經達到著名程度。
關鍵字:產品包裝、產品外觀、產品設計、商標權、公平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