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過期了還可以繼續標示在型錄/產品/網頁上嗎?

2021/03/29

作者:呂博倫 副理

按,專利法第98條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專利法中僅規定,專利權人對於專利權需要進行標示,以明確的進行主張。

但是,對於專利權過期或被因撤銷而喪失專利權的專利物,是否可以繼續標註其專利權。在專利法實行細則第79條規定「本法(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不在此限。」由上述施行細則內容可知,專利物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即不得再進行專利證書號數的標註。雖在專利的相關法規並未對於不實標示專利有相關的罰則。但是,如果專利權人持續進行專利標示,是否會涉及其他不法的情事?

實務上,對於不實的専利標示的部分,仍有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所以,對於商品上進行不實的標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專利標示不實的部分,主要有如下列三種不同態樣:

(一)專利權尚未取的而標示具有專利權:如「公處字第 108048 號」處分書。

(二)標示已逾期之專利權:如「公處字第108018號」處分書。

(三)標示未使用之專利權:如「公處字第 102167 號」處分書。

專利權人在於取得專利之後,對於專利物的專利標示可以對於向一般消費者或是相關廠商有公示產品獲有專利保護之作用,並同時可以做為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依據。然而,不實或不當的專利標示,相對也會影響交易決定,虛偽不實的標示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即會遭受標示者將遭受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處罰。

關鍵字:專利法、專利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專利權標示、標示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