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自由營運檢索FTO(freedom to operate search)

2021/05/31

作者:呂博倫 副理

產品取得專利權之後,並不代表在製造或是銷售的過程之中不會侵害到他人的專利權,現行台灣專利法第58條:「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由上可知,專利權係為排他權,主要用以防止他人在商業上實施該專利權之內容,但是實際在製造以及銷售的過程中,自身的產品仍會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可能性。是以,在產品或是關鍵技術開始製造或要進行銷售之前,可以對於該產品或關鍵技術的製造國/販賣國當地進行一自由營運檢索,自由營運檢索的主要目的是評估與特定產品或特定元件在於當地可能的專利侵權風險。透過相關技術的檢索,來確保產品及關鍵技術在製造或是銷售的過程之中,不會受到他人專利權的干擾。

所謂的自由營運檢索,也就是將自身的產品的相關技術先進行拆解,取得主要的關鍵技術特徵;並且,針對特定期間(專利權有效期間)或是目前仍具有專利權之專利進行檢索,並且可以知道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之可能,自由營運檢索的報告也可以做為非故意過失的證據。

執行自由營運檢索時,一般會有下列的步驟:

1、待評估產品之關鍵技術分析

對於所要分析的產品進行技術分解,每一個元件或是組件,都可以分別的對於個別的技術特徵的分解以及歸納,並將該產品中,較為關鍵,或是自身主要製造的零組件來進行自由營運檢索與分析。

2、確定檢索技術內容和檢索國家

針對產品的關鍵技術拆解後主要技術結構(組成)或是每個技術(元件、零件),來依照結構確定需要檢索和分析的特徵。同時,需要確定該技術未來主要在何地使用(製造或販賣),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不同的國家需要進行不同的自由營運檢索。

3、全面的專利檢索 

自由營運檢索需要確實的進行分析比對,因而專利檢索需要盡可能的準確。進行檢索時,其需要針對相關行業類別內所會應用的常用關鍵字、慣用字、同義字、類似用語或是對於翻譯時所使用之不同字義;專利分類號等等不同的關鍵字進行分類。

另外,檢索結果除了專利範圍之外,也需要針對關鍵字對於說明中具體特徵的陳述,細部實施結構,或是等效性的應用等等一般不會在專利請求項而僅在於說明書中所出現的內容,也需要審視。

一般在自由營運檢索過程中,主要除了針對目前仍具有專利效力之專利進行分析之外;也會關注仍在申請中已公開的專利公開資料,因為如果早期公開的申請案一旦核准,也可能對待評估的產品構成障礙。此外,失效專利則可作為迴避設計或習知技術的基礎。

4、專利檢索後篩選比對

根據上述原則進行專利檢索之後,對於檢索到的相關專利先進行篩選。並進行分級,保留與待評估產品相關性高的專利案,並再進一步進行比對分析,與要進行自由營運檢索的產品最接近的專利,進行篩選比對。

5、專利範圍的比對分析

對於跟待評估之產品相關性較高的每一個專利都要進行分析比對,將每一個專利案與待評估之產品做成一風險等級評估。分析時係將每一個專利案之獨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進行分解,再與待評估之產品所分解出來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判定待評估產品的技術特徵是否落入到對比專利的請求項內。基於專利侵害的原則來判定產品或是關鍵技術是否具有侵權風險。

6、風險等級之結論

基於上述待評估之產品與每一專利案比對的結果,可以產生一個風險等級的結論。

如果待評估的產品並不包括經比對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亦即該待評估之產品或關鍵技術並未落入該項專利,則該產品或關鍵技術不構成侵權,此時的結論則應當為無風險或低風險。

相反的,如果待評估之產品與比對專利之技術特徵有高度相關,有侵權之疑慮,此時即為高風險,需要特別注意。

透過自由營運檢索之後,可以確保產品在該檢索的國家中不易有侵權的情況產生。對於技術較為競爭或是同質性較高的產品以及關鍵技術,除了積極申請專利佈局之外,對於相關產品的自由營運檢索,也應該要審慎的評估,避免後續的風險。

#專利法、#專利法第58條、#自由營運檢索、#FTO #Freedom To Operate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