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案申請案及相關程序撤回
智權部 呂博倫副理
當專利申請或一些相關的程序依法提出之後,原申請人基於某些原因或是理由,需要將專利申請案或相關的程序撤回,是否可以不再繼續申請流程呢?
專利權或相關程序撤回之後表示原申請辦理的程序不再進行。在撤回申請時,仍有有下列狀況需要特別注意或是有些程序係無法撤回。
(1)如果當初委任代理人進行申請相關事項時,並未於委辦事項中有委任代理人具有撤回權限,則委任代理人在辦理相關撤回案件時,需要申請人進行特別委任,以符合資格。
(2)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撤回時,其申請規費一律不退還。但是在發明申請案在申請同時請求實審,並在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前即申請撤回申請案者,仍可以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如果是在再審查的階段中撤回專利案,則可以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
(3)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時,要進行專利案撤回程序時需要共同提出申請,才可以進行撤回程序。申請人在撤回程序中的簽章須與申請時的卷存資料一致。(專利法第12條)
(4)申請案提出之後,再進行實體審查申請,單獨對於實體審查申請的部分不得撤回。(專利法第38條)
(5)新型專利核准公告後,再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此一程序也不得撤回。(專利法第115條)
(6)對於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分割;或是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之專利種類之改請,不得撤回。(專利法第38條)
(7) 舉發人可以在舉發審定之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若已經提出答辯程序,則該舉發申請案之撤回應經專利權人同意才可以撤回。(專利法第80條)
(8)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或是有主張他國之優先權日或國內優先權日之申請案之原案申請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發明申請案仍會在18個月後予以公開。是以,如果要避免申請案被公開而被他人所知悉發明內容,則仍應該要在申請日起算15個月內提出。(專利法第37條)
(9)申請案提出撤回程序,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後即生撤回的效力。若申請人在申請撤回之後又提出欲變更原本撤回之意思,因撤回程序已經完成,就無法再進行其他程序;但是如果申請人要申請變更撤回之書面意思表示,是在撤回申請書到達本局之同時或較早到達者,不在此限。